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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院观点 评估报告缺少签字是否影响其证明效力

最高院观点 评估报告缺少签字是否影响其证明效力

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,评估报告作为专业证据,其形式完备性对证明效力至关重要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相关裁判案例,对《鉴定/评估报告》缺少签字是否影响其证明效力的问题,形成了较为明确的司法观点。

一、基本立场:形式瑕疵可能影响证明力

最高人民法院总体上认为,评估报告属于法定证据形式中的“鉴定意见”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鉴定意见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。因此,签字是评估报告作为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之一。缺少必要的签字,意味着该报告在形式上存在瑕疵,可能直接影响其证据资格与证明力。

二、核心审查:瑕疵是否影响报告实质真实性

尽管形式要件重要,但最高院的审查重点并非机械地停留在“有无签字”上,而是深入到该形式瑕疵是否足以动摇报告内容的客观性、科学性和公正性。具体判断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:

  1. 缺失签字的性质与程度:是全部鉴定人未签字,还是部分未签;是遗漏签名,还是连盖章也缺失。通常,完全无任何签章的报告,其形式瑕疵更为严重。
  2. 瑕疵的可补正性:在诉讼过程中,是否允许或已经通过补正方式(如由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补充签章、出具说明)弥补了形式缺陷。若已合理补正,可能不影响最终采信。
  3. 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:对方是否对该瑕疵提出异议,以及该异议是否合理。若对方无异议,或法院认为该瑕疵属细微且不影响实质,可能不予采纳该瑕疵作为否定报告效力的理由。
  4. 报告本身的实质内容:法院会审查评估方法是否科学、依据是否充分、程序是否合法、结论是否合理。如果报告内容本身经审查确属客观专业,仅存在签字疏漏,法院可能不会仅因该瑕疵而全盘否定其证明价值,但可能降低其证明力,或要求补强证据。
  5. 是否存在其他严重程序违法:如果缺少签字的还存在鉴定机构无资质、鉴定人应当回避未回避、检材来源不明等重大程序问题,那么报告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证明力极低。

三、典型案例与裁判要旨

在(2019)最高法民终号等案件中,最高院指出:“评估报告未经评估师签字,在形式上存在瑕疵,但该瑕疵是否导致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,需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判断。若该瑕疵不影响评估结论的客观真实性,且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,则可予采信。” 这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**的审查原则,但前提是形式瑕疵并非根本性、致命性的。

相反,如果缺失签字导致无法确认报告系由具备资质的评估人员作出,或无法追究出具人的相应责任,则该瑕疵可能直接导致报告不被采信。

四、实践建议

  1. 对委托方/评估机构而言:务必确保出具的评估报告形式完备,符合《资产评估法》等规定,包括但不限于由至少两名承办评估师签名、加盖评估机构印章。这是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的基础。
  2. 对诉讼当事人而言
  • 作为报告提交方:应仔细检查报告形式要件。一旦发现瑕疵,应尽快联系评估机构补正,并保留补正记录。
  • 作为对方当事人:可将“缺少签字”作为质证要点之一,质疑报告的形式合法性与证明力,并可视情况申请重新鉴定。
  1. 对审判人员而言:应依法对存在形式瑕疵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慎审查,引导当事人就瑕疵问题进行说明或补正,并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其证明力,而非一概采纳或排除。

结论

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观点,评估报告缺少签字属于形式瑕疵,原则上会影响其证明效力,但并非必然导致其完全不被采信。法院的最终判断取决于该瑕疵的严重程度、是否可补救、以及是否实质影响报告结论的客观公正性。核心在于平衡程序正当性与实体真实性。确保评估报告形式与内容的双重合规,是维护其证据效力的根本途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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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5-12-24 11:19: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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