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,评估报告作为专业证据,其形式完备性对证明效力至关重要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相关裁判案例,对《鉴定/评估报告》缺少签字是否影响其证明效力的问题,形成了较为明确的司法观点。
最高人民法院总体上认为,评估报告属于法定证据形式中的“鉴定意见”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鉴定意见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。因此,签字是评估报告作为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之一。缺少必要的签字,意味着该报告在形式上存在瑕疵,可能直接影响其证据资格与证明力。
尽管形式要件重要,但最高院的审查重点并非机械地停留在“有无签字”上,而是深入到该形式瑕疵是否足以动摇报告内容的客观性、科学性和公正性。具体判断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:
在(2019)最高法民终号等案件中,最高院指出:“评估报告未经评估师签字,在形式上存在瑕疵,但该瑕疵是否导致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,需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判断。若该瑕疵不影响评估结论的客观真实性,且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,则可予采信。” 这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**的审查原则,但前提是形式瑕疵并非根本性、致命性的。
相反,如果缺失签字导致无法确认报告系由具备资质的评估人员作出,或无法追究出具人的相应责任,则该瑕疵可能直接导致报告不被采信。
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观点,评估报告缺少签字属于形式瑕疵,原则上会影响其证明效力,但并非必然导致其完全不被采信。法院的最终判断取决于该瑕疵的严重程度、是否可补救、以及是否实质影响报告结论的客观公正性。核心在于平衡程序正当性与实体真实性。确保评估报告形式与内容的双重合规,是维护其证据效力的根本途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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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5-12-24 11:19:25